最高法司法解釋:哪些P2P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| |
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8月6日在解讀最新公布的一項司法解釋時表示,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,根據出借人的請求,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。 據中新網8月6日消息,8月6日上午,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,發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。 杜萬華表示,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,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、監管主體缺位、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。他指出,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,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進一步促進中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,本今日公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,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。 這則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: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,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,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,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 杜萬華在發布會上解釋,也就是說,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,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,則不承擔擔保責任。但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,根據出借人的請求,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。 據悉,這一司法解釋已于今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,將于9月1日起施行。屆時,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》將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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