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安市小微型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暫行辦法
為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力度,緩解我市小微型企業融
資難題,現決定在我市開展小微型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(以下
簡稱“小貸保險”)業務,具體實施辦法如下:
一、指導思想
創新金融服務模式,促進金融機構提升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
水平,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,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。努力打
造融資成本低、審批環節少、實際操作方便快捷的小微型企業融
資新途徑。在試點中堅持依法合規,穩健經營,強化風險控制,
建立完善業務管理制度,逐步擴大業務覆蓋范圍和服務群體;堅
持政府支持、市場運作的原則,實現可持續發展、社會效益和經
濟效益的統一。
二、運作機制
(一)業務主體
1.貸款對象。在我市市區注冊登記,經營滿1年以上,符合
《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聯企業
〔2011〕300號)相關標準的小型、微型企業和城鄉創業者(含
個體工商戶)。試點初期主要針對小型、微型企業開展業務。
2.金融機構。在我市市區設有機構的所有銀行、保險機構
均可向市金融辦申請開展小貸保險業務。市金融辦通過公開招標
或協商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、保險機構。
(二)業務流程
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根據此實施辦法簽訂合作協議,聯合對
小額貸款申請人進行貸前調查;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與銀行簽訂貸
款合同,與相關保險公司簽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合同,銀行在相
關手續完備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;合作銀行、保險機構定期向市
金融辦報告發放情況。
(三)貸款期限和貸款額度
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,按照“小額、分散”的原則,對不
同對象的小額貸款規定不同的單戶貸款上限,申請小額貸款用于
生產經營的:
小型企業單戶貸款余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;
微型企業單戶貸款余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;
城鄉創業者(含個體工商戶)單戶貸款余額原則上不超過50
萬元。
對城鄉創業者(含個體工商戶)和貸款金額超過100萬元的
小額貸款項目,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抵(質)押物,抵(質)
押物可以為符合要求的申請人資產,也可以為企業主要合伙人的
家庭財產。對信用記錄良好的貸款申請人,抵(質)押物比例可
以適當放寬。
(四)風險分擔
試點期間,合作銀行與保險公司按3:7的比例承擔貸款凈損
失。
三、職責分工
1.合作銀行。負責貸款審批,對申請人資質進行調查,在
相關手續完備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,負責對貸款企業的風險管
理。對貸款申請人給予優惠貸款利率,支持其經營發展。銀行機
構在辦理小貸保險業務過程中不得向貸款企業收取保證金或風
險補償資金。
2.合作保險公司。主要職責是會同放貸銀行對貸款企業進
行貸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;對符合保險條件的貸款申請人,辦
理受益人為貸款銀行的小微型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。
3.貸款申請人。貸款申請人要保證所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,
所獲貸款必須用于申請材料所列明的用途,并按照相關協議履行
還款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。
4.市金融辦。負責組織、協調并監督此項工作的開展,牽
頭組織小貸保險業務的宣傳和推動,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
題;具體負責確定合作銀行和合作保險公司,以及貸款損失的審
批工作;審核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,并將小貸保
險業務開展情況納入銀行、保險公司年度考核。
5.市財政局。負責整合安排資金支持小微型企業小額貸款
風險補償。具體負責資金的撥付、監督、使用、管理工作。市財
政按照以下模式承擔小貸保險業務實際凈損失。
(1)合作銀行執行基準利率上浮10%以下(含10%),合作
保險公司費率執行2%以下(含2%)的,承擔貸款實際凈損失的
40%。
(2)合作銀行執行基準利率上浮10%-30%以下(不含10%,
含30%),合作保險公司費率執行2%-2.6%以下(不含2%,含2.6%)
的,承擔貸款實際凈損失的30%。
(3)合作銀行執行基準利率上浮30%以上(不含30%),
合作保險公司費率執行2.6%以上(不含2.6%)的,承擔貸款實
際凈損失的20%。
四、理賠流程
1.貸款申請人連續欠息超過三個月或貸款企業出現挪用貸
款及其他違約情況的,合作銀行可宣布貸款提前到期,貸款到期
或宣布提前到期后三個月仍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,均視為保險
事故發生。
2.保險事故一旦發生,合作銀行提供相關材料,合作保險
公司根據本實施辦法和合作協議所約定的風險比例先行理賠。有
抵(質)押物的,保險公司理賠后,與銀行機構共同取得對借款
企業的債權,有權對借款企業繼續追償,并處理抵(質)押物,
處理完畢后,雙方按規定比例向市金融辦申請實際凈損失(即實
際承擔風險金額與處理抵押物所得的差額)的風險補償;無抵
(質)押物的,按照規定比例向市金融辦申請風險補償,風險補
償所得由銀行機構和保險公司按照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,獲
得風險補償后,合作銀行、保險公司應繼續行使追償責任,追償
所得扣除銀行及保險公司的追償費用后,按比例返還財政部門。
五、其他
1.本實施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。
2.小貸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,貸款利率經市金融辦審批后
可進一步上浮。
3.漣水縣、金湖縣、盱眙縣、洪澤縣參照本辦法另行出臺
相關扶持政策。
4.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,試行期2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