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企業上市的意見
各縣(區)人民政府,市各委、辦、局,市各直屬單位:
為進一步調動企業上市的積極性,鼓勵和引導一批有一定規模、業績優良、成長性好的企業通過上市做優、做強、做大,成為帶動我市經濟發展的龍頭和骨干力量,現提出如下意見:
一、企業(注冊地在我市,下同)上市過程中,涉及整體改制或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對審計評估后凈資產增值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,以及因上市要求對以前年度應補繳的稅收,由同級財政按照其繳納的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給予全額補貼。
二、企業為上市將資本公積、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,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,由同級財政按照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給予全額補貼。
三、企業為上市而改制、重組、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,其土地、房產、車船等權證在過戶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、契稅、房產稅、土地增值稅等,由同級財政按照其繳納的稅收給予全額補貼。
四、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,因業務、資源、股權重組,涉及所在轄區內企業變更注冊登記,辦理土地、房產、土地使用權、商標及供水、供氣、供電、通信等變更手續,企業產權評估登記、交易,土地、房屋測繪等,所涉及到的各項地方規費和服務性收費,在市權范圍內只收取工本費。
五、企業自正式啟動上市程序(股改掛牌)后,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潤比上年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成部分,由同級財政按照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給予全額補貼,補貼期限為3年。企業上市后,不再享受補貼。
六、企業為上市改制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,市發改委、經濟和信息化委、財政局、商務局、科技局等有關部門,在申報國家及省高新技術產業化基金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配套資金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、國債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方面給予優先支持。本市范圍內創投公司、擔保公司優先提供融資、擔保等金融服務。
七、企業為上市需規范辦理土地證、房產證的,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,國土資源、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及時予以解決,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,除按規定上交省級外予以全額補貼;對擴大再生產、募投項目所需用地,應優先安排指標并及時報批,保障用地。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,可辦理土地出讓手續,其中工業項目用地價格按照江蘇省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,其他項目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原劃撥土地也可辦理租賃手續,經市、縣政府批準,租金予以優惠。對上述情況下企業繳納的契稅等稅費,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補貼。
八、設立市企業上市扶持引導基金。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,用于企業上市獎勵、補貼以及培訓費用等,實行專戶管理,??顚S?,當年未用完部分結轉下年,不足部分予以補足。
九、積極推進企業上市,實施以獎代補的方式,每成功上市1家企業,獎勵300萬元,按照上市進程,分階段兌現。對正式與證券公司、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合作協議,進入實質性運作的企業,按照其實際發生的費用最高給予50萬元前期費用補貼;企業為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,并經江蘇證監局輔導驗收合格的給予100萬元獎勵;上市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受理后,給予100萬元獎勵;成功上市的企業,獎勵主要負責人50萬元。
十、鼓勵和支持企業選派人員參加上市業務培訓,培訓費用從市企業上市扶持引導基金中列支。對企業引進的資本運營人才,享受我市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和待遇。
十一、企業內部產生董事會秘書有困難的,前期可由市上市辦選派專人兼任董事會秘書,全程幫辦,但不在企業獲取任何報酬。
十二、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到的特殊問題可采取一企一議、特事特辦的辦法解決。
十三、鼓勵企業異地買“殼”上市,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且投資項目在市內的,視同改制上市,可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相關優惠和獎勵政策。
十四、企業應與市上市辦簽訂協議,嚴格考核,并約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將注冊地(總部)外遷,否則所獲得的政府各種獎勵或補貼等,如數上繳同級財政。
十五、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向市上市辦逐筆提出享受優惠政策的書面申請。經初審后,報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。
十六、加大對企業上市工作的考核力度,明確責任,細化方案,倒排進度,將上市工作納入縣(區)年度目標考評。市上市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各縣(區)、市直相關部門服務企業上市情況進行跟蹤督查,以確保政策意見執行到位。對實現上市的縣(區)給予加分,所募集資金(含再融資)用于本市投資的,視同招商引資完成額。同時,經市上市辦考核,按照募集資金的一定比例對縣(區)和有關部門進行獎勵;其中,對縣(區)領導及有功人員獎勵30萬元。
本政策意見由市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各縣(區)可參照本意見制定鼓勵企業上市的政策意見。
淮安市人民政府
二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